『記者/依玲』特稿2011/11/08
在鼓山區南屏路與文信路口『御宿汽車旅館』斜對面,一處建築工地已施工多日,每天吵到忍無可忍,終於打1999專線,經專線通報,環保局公害中心派人出來監測顯示,市府回報已經超過標準81分貝以上,並已告發,隔天又同樣的音量,疲勞轟炸,百思不解,為何都沒有改善,難道無法可管嗎?附近鄰居都要默默承受嗎?可否持續主動監控,筆者直接打電話到環保局公害中心,表達我無法忍受每一天都要接受工地的噪音,有沒有改善的辦法,負責這區的一位許姓稽查員接聽電話,語氣不佳、態度很差,似乎把我當成一個沒有知識的愚婦並表示,以下五點是他的答覆:
一、我不能叫工地不要施工。
二、不能連續開罰單。
三、只能叫他限期改善(而限期到11日)意旨我還要忍受三天。
四、我無法主動監測。
五、推拖這個建築施工法,由工務局建管處來管理,請我打電話到建管處,最後語氣更不好回答我,妳聽不懂嗎?
除了以上五點回答之外,我反問他,如果每天分貝都超標,我是不是應該要持續的忍受接受疲勞轟炸呢?他答,妳可以先出去或先離開這裡這樣的話語—-,讓我感到不可思議—-。
我更質疑,高雄市政府為什麼會把這樣沒有耐心、熱誠的人擺在第一線,稽查人員除了監測、開罰單之外,還要面對民眾的申訴,套句市長的口頭語『人民是老闆』人民如果是老闆,人民的聲音要聽嗎?這樣的公務員是否稱職?
筆者又打電話到建管處,代理處長的陳先生表示,噪音超過分貝本來就可以連續開罰。我又上網瀏覽了噪音防制網,在最新消息處有公告,如下—
公告高雄市噪音管制區,不得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、地區或場所,並即日生效 (公佈日期:100/07/12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 年7月 7 日
發文字號:高市府四維環空字第 1000072234 號
附件:
主旨:修正高雄市(以下簡稱本市)噪音管制區內,不得從事妨礙他人安寧行為之時間、地區或場所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依據:噪音管制法第八條。
五、違反本公告事項者,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,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立即改善,未遵行者,按次處罰。市長 陳
依噪音管制法第八條,第五點應立即改善,而非限期改善,未遵行者,按次處罰。 看到這裡讓我不禁質疑,這位許姓稽查對噪音防制法不熟或不懂呢?還是市長發布的公告無效?或有其它—?
公務員是人民的公樸,拿的是人民辛苦的血汗錢,在一片景氣不好的聲浪中,多少人失業三餐不繼,稅還是照樣要繳,而身為公務人員,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,消極不作為?怎能對得人民百姓呢?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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