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/11/22
讀者投書:前鎮分局的現場指揮官 “該做為而不作為”
事由:前鎮分局在接受小民之報案後(封閉道路集會),非但未能依法行政,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,並消除障礙,還派遣大批警力,維護行為人違法封閉道路之行為,前鎮分局的現場指揮官 “該做為而不作為”,前鎮分局勤務中心的值日人員敷衍塞職,明顯失職,請予糾正!
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規定:「未經警察機關許可,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、擺設延席、拍攝影片、演戲、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。」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規定(主管機關為警察局):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,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,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。」
100年11月18日,約自18:30起,候選之民意代表趙天麟,申請使用? ”和平二路202號前面道路”集會,然卻封閉和平二路與二聖路交界口至英德街路段(如下圖所示區域),還引導車流經由逆向車道行駛。
小民於19:45電話前鎮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陳先生,告知該封閉道路之路霸狀況,請求排除,陳員與小民對話後,稱將請一心派出所長跟本人連絡,讓小民瞭解路權是否經合法申請,之後便無音訊。
小民於約20:05 再電話前鎮分局勤務指揮中心,改由高至寬先生值班,詢答摘要略如下(高員稱雙方對話均有紀錄,貴單位如有需要可向該單位調閱)
問:請問該集會申請之範圍以及是否有文號
高警員答:文號是100年11月12日,高市督前分督字第1000029825號
集會通知書,地點為:高雄市前鎮區和平二路202號前面道路
問:該集會已將道路自和平二路與二聖路口處封閉,明顯違法,請貴單位排除.
高員答:我又不在現場,我無法知道是否違法?!!
問:請你詢問現場執勤員警,該集會所占用之範圍
高員同意查證後(他詢問在現場督察室之蔡先生)
高員答:現場回報稱”集會場地之使用合法”
問:那麻煩請問他,集會現場所封閉路段之範圍
高員查證後稱:集會使用範圍是從和平二路與二聖路口處至英德街(圖中白框線範圍)
問:那不是超過公文所核准的? ”和平二路202號前面道路”嗎?
高員答:現場回報說一切合法
小民問:該違法封路之行為,依法應立即排除,我現在報案請你們立即去排除
高員答:現場回報說是合法,你若覺得警方有行政疏失,可以循很多管道去反應!!
圖示說明:
申請使用之道路為: 和平二路202號前面道路
但卻自路口封閉如圖內白框線所涵蓋之區域,迫使車流需逆向行駛,(紅箭頭所示)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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