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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本報訊』2009/6/17 為妥適處理消費者預購預售房屋停車位,於交屋後發現實際停車位面積較當初簽約時之停車位面積顯有不足,而無法達到車輛停放之預定效用,所造成之消費糾紛問題,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(下稱行政院消保會)本(98)年6月4日第165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2條」及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」有關規範預售屋停車位之修正草案。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,該會第165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新修訂契約內容重點為: 二、 第3款第1目有關「(可停放長 公尺,寬 公尺,高 公尺之車輛)」及後段有關「平面式停車位其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十公分、寬未逾五公分、高未逾五公分,視為符合規格;但機械式停車位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長未逾五公分、寬未逾二公分、高未逾二公分者,視為符合規格」等二段文字刪除。 行政院消保會亦表示本案將請內政部發布實施、辦理相關宣導事宜,以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派員查核業者使用新修訂通過之定型化契約情形。 行政院消保會基於全國消費者保護最高行政機關之立場,除肯認內政部前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用心外,並籲請其他行業之消費者主管機關,亦能適時檢討與消費者權益相關之措施,以保障消費者權益。 最後,行政院消保會仍呼籲全國消費者倘發生任何消費爭議,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,均可撥打「1950」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,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。 |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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